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
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4〕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着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进一步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探索建立面向区域特色农业的专业化涉农服务部门或专业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二)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三)通过政策吸引、改善环境等措施,引进省外及境外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引导省内外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扩大我省村镇银行拥有量,到2015年年底,全省县域村镇银行覆盖率达到90%以上;鼓励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推动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优先批准在县域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产业链和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开展对农民、商户、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展融资渠道。(省金融办负责)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大型农机具生产企业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业务。(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鼓励各级政府全面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出资入股或整合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导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简化涉农担保业务办理程序,降低涉农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有效保障金融机构农村产权要素抵(质)押融资形成的不良资产处置需求。(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扩大“三农”信贷投放规模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协同支农优势。国家开发银行要发挥中长期信贷业务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和医疗基础设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民安置房的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农业科技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作用,进一步做实畜牧业贷款中心,继续推进与畜牧业专业担保公司的合作,努力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邮政储蓄银行应充分利用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探索支农新方式新领域;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鼓励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适合“三农”特点的贷款业务,重点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领域,继续推广金融服务 “四个一 ”工程,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巩固支农主力军地位。(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适当提高对“三农”贷款主体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探索完善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核销机制,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吉林银监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涉农信贷管理体制,继续扩大基层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权限。根据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期限,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吉林银监局负责)
三、构建金融惠农政策体系
(一)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构建农业信贷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和保险开办。优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增加吉林省惠农信贷周转保障基金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利率,减轻农户等贷款主体信贷利息负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优惠存款准备金政策,强化“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支持其加大涉农和县域贷款投放。(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快农村要素市场建设
(一)探索推进农村物权资本化改革,建立健全确权办证、价值评估、物权交易、拍卖变现等农村资源要素流转机制,组建农村物权交易平台,构建农村资源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依托现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交易中心,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物流配套体系建设,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前提下,研究组建人参、杂粮杂豆等中远期现货交易中心。(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吉林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一)积极探索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结合、贷款融资与融资租赁相结合、信贷服务与保险服务、物权融资以及套期保值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加快推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完善配套制度,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挂牌流转办法和惠农信贷周转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研究信贷规模给予单列管理。研究对参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金融机构予以再贷款支持。夯实县级物权服务中心和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职能作用,充实力量,提升人员执业能力,加快实现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县域全覆盖。探索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向参地、林权、草场权、水权等涉农领域推广。(省金融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在不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前提下,成立重点面向“三农”领域的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引带动社会资金的跟进,建立财政性资金“投入 —回收 —再投入”的循环使用管理模式。(省财政厅、省农委、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利用商业银行网点众多、经营灵活优势,推动政策性银行“批发式”农村信贷服务与商业银行“零售式”农村信贷服务有机结合,降低综合信贷成本。(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大型农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围绕“龙头企业+农户+基地”,“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方面开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订单+保单+信贷”、“订单+期货+信贷”、“订单+保单+期货+信贷”等有效管理风险的订单金融业务模式。积极推广大宗农副产品存货质押等方式,丰富合作组织融资手段。(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性特点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优化贷款审批流程,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探索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灵活性。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吉林银监局负责)
六、支持涉农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创新发展涉农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推动更多的涉农企业列入“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和“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进行重点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引导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涉农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发展。提升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服务能力,支持非上市农业龙头企业到吉林股交所挂牌交易。协调推动涉农企业主动对接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引导涉农企业、农业大户进入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
(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推广农作物保险、畜产品保险、“菜篮子”保险和森林保险、农机具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草场草原植被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不断丰富农业保险品种。(吉林保监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积极探索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专项涉农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菅主体增信。参与订单农业融资业务,积极研究以农产品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户加大信贷支持,拓展 “贷款+保险 ”模式,逐步提升合作广度与深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快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改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设立县域分支机构,提高农村金融网点的人均拥有率和网点覆盖率,支持支付机构向农村地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积极推动银行卡、支票、汇票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移动支付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合理布局ATM、POS等银行卡受理工具机具,积极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进粮食收购非现金结算,满足农村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强化农村金融监管
(一)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职责边界,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培育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和责任意识,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加快地方金融立法进程,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加强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县级金融部门服务职能,提升县域金融监管有效性、加强县域金融监管能力建设。(省金融办、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丰富监管手段,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市场主体行业分析统计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市场主体信息运行调度系统建设。(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工作协调,增强金融监管合力,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省金融办、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系统上线进程。(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牵头,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授信,增强农民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三农”金融工作保障力度
(一)搭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完善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相关制度,做好与国家对口部门政策争取以及各金融机构信贷向我省倾斜工作。(省金融办牵头负责)
(二)推动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以及相关部门支持,选取若干县(市)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审慎选取试验项目,围绕产业链融资、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明晰、普惠金融打造等项目进行试验,争取个别项目为全省乃至全国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省金融办牵头负责)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金融服务“三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畜牧局、省供销社、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或本部门(单位)上一年金融服务“三农”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政策建议报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整理汇总后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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