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源市委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
(2013年4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大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文件要求,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省”的发展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等五大工程,着力做大总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不断增强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全力打造民营经济最活跃地区,为辽源经济振兴提供强大支撑。
2.发展目标
——2017年,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400亿元以上,比2012年增长1.2倍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750亿元以上,比2012年增长1.1倍以上,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70%以上。
——2017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达到43万人以上,年均增长10%以上,占城镇职工总数的比重达到75%以上。
——2017年,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1万户以上,分别比2012年增长1倍以上。
——2017年,民营经济上缴税金达到46亿元以上,比2012年增长1.43倍以上,年均增长19.4%以上,占全口径税收总额的比重达到75%以上。
3.2013年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年,以后每年按财力状况适当增加资金额度。主要用于对全市民营企业生产运行、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市场开拓、全民创业、技术和管理创新、品牌建设、招商引资、公共要素服务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育等方面的支持。
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推进民营经济总量快速扩张
4.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增值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缴纳税收的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按20%比例奖励企业,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坚持“非禁即入”,全面放开经营范围和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以外,申请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办企业和选择经营项目。放宽出资方式,简化验资手续,除需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以外,所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一律变为后置,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出资注册范围由50万元以下扩大到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6.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外大型展会等渠道开拓市场,对参加省级以上举办的国家级大型展会或国外知名展会的民营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与国际接轨的相关体系认证、专利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进出口民营企业所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为民营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咨询和指导;对进出口民营企业涉及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免费帮助民营企业建立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企业建设成本。同时,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自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原则上按照第一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以后四年分别按50%、40%、30%和2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对已入驻本市的总部企业,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按当年新增额度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外转入本市的民营企业,自税收征管关系转入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50%和3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前20名,市政府授予“辽源民营企业二十强”称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量5亿元以上且税收同步增长的民营企业奖励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增幅超过30%且税收同步增长的民营企业奖励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初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且税收同步增长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8.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和指导。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运行监测分析平台和民营经济运行分析联席(调度)会议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及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指标统计管理。当年进入“三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进1户奖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的相关部门2000元。对改变经营方式、改善消费环境、整合经营资源,变零散销售额为统一结算且达到统计入库标准的批零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三、完善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全民创业
9.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方式下领办创办企业。党政机关人员经批准,可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两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内可回原单位工作,原则上按原职务级别安排工作。超过两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障缴费已缴年限。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允许三年内回原单位工作,享有和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超过三年的要办理辞职手续。
10.加大人才支撑力度。对为本市规模以上民营(外资)企业带技术或项目并解决关键问题的国内外专家和企业家,民营企业急需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符合引才计划和相关规定条件的给予政府生活津贴补助。对回辽源创业的本地大学生,相关部门给予资金等政策扶持。同时,针对重点民营企业人才需求,选派在项目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管理、组织协调以及融资等方面有特长的干部驻企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做好项目建设协调员和企业发展服务员。
11.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达到相关条件,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同级政府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创办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在资金政策方面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入孵企业两年内免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民营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2.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中小企业服务大厦为依托,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指导专家和创业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13.开展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将有创业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用工数量较多的民营企业可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民营企业新招录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岗位练兵和岗位技能竞赛,对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符合晋级条件的可免试晋升技师和高级技师。民营企业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劳动者,可以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以师带徒等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符合条件的给予鉴定补贴。
14.民营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其抵押资产为个人名义的可按法定代表个人名义放贷。可采取自行担保模式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按政策给予贴息补助。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人员,在创业初创期、开业筹备期、创业成长期,均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15.开展“创业手牵手,帮扶一加一”活动。企业家一对一帮扶大学生初创企业,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助推全市初创企业发展。实施“农民工素质教育工程”和“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对为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创业女性,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为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智力,争取引智资金和人才开发资金,免费组织民营企业赴外人才招聘。在民营企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地域、档案、户口等限制,均可申报晋升相应级别职称。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推动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根据企业需求,定期举办大型专场职业供求洽谈会,提供免费服务。
四、建立多渠道融资体系,加强资金支持力度
16.积极发展担保公司。每个县(区)至少成立1户注册资金超亿元的、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市政府给予每户2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各类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增强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倍数。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吸引域外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到担保行业,对新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自营业始担保放大2.5倍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域内企业贷款担保额比上年度净增额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净增额超2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7.降低担保行业风险,强化诚信服务体系建设。登记机关对担保机构的抵(质)押反担保,按双方约定价格给予登记,公证和仲裁部门对民营企业融资办理的手续予以收费减半;对有拆迁规划区域的反担保抵押物在市规划经济线以内,协助办理抵(质)押融资手续,可采取预查封、抵(质)押保全。各级政府积极协调司法机构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融资发生的代偿业务提供服务,提高立案、保全和执行效率,确保良好的法治环境。
18.加强“互保池”融资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之间建立“互保池”、联保体等多种互保联保方式,财政注入“互保池”500—1000万元保证金,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19.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贷款。银行监管部门督促银行向上级行争取加大信贷规模,密切与担保公司合作,取消附加的不合理贷款条件和收费。支持外埠银行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和进入辽源开展业务合作。对当年在辽源本地开展业务的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1亿元以上的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外埠银行),按净增额0.5‰给予奖励(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占30%)。政府统配对公存款资源,重点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银行倾斜,各部门需经市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统筹安排对公存款事宜。
20.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安全,增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信心。妥善处理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拓宽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渠道。
21.积极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域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发行产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信托产品、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融资。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和推荐工作,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由同级政府奖励成功上市企业100万元。每年选出3户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向每户企业提供适当的上市前期费用借款,两年内企业上市成功,可转作债权或股权;两年内企业上市未成功,由借款企业全额偿还。
五、加快推进企业创新,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2.推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医药健康、汽车零部件等优势产业的民营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牵头组建联盟,建立国家、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和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民营企业,以及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且当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23.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5000万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该项目适当的贴息补助;对纳入国家、省计划的各类财政贴息和补助项目,择优给予配套补助,额度不超过上级的补助金额。
24.加强企业品牌培育。对在国外注册商标且有出口实绩的民营企业,给予国外商标注册费适当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经正式批文颁布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并经正式批文颁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并经正式批文颁布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获得吉林老字号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并经正式批文颁布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25.强化企业管理创新。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升级、进行股份制改造,两年内给予资金支持。积极帮助在品牌、产业组织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争取管理创新项目资金支持。完善人才支撑,在政治待遇、政府奖励和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人才公平的待遇;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和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条件上,提供优质服务。
26.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激励其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家开展学习、考察等各项活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两化”深度融合
27.促进民营企业“两化”深度融合,进一步开展“两化融合”示范带动工程,对被评为省级和市级“两化”融合示范典型企业,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同时,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列入市级的黄牛、梅花鹿、钢材、袜业等专业市场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并正常运营的民营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8.积极推进各类民营企业信息技术应用。重点推进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节能减排、生态改善、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应用,争取达到60%以上。对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且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七、充分发挥各类园区作用,促进企业入园发展
29.完善辽源经济开发区等5个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担保机构提供免费担保,加快要素集聚和生产集约,发挥园区“孵化器”作用。支持县(区)政府加快发展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鼓励发展特色工业园区,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入园实现税收的企业三年内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0.实施《“退城进区”计划》,城区内企业搬迁后腾空的土地规划为房地产开发的,实行招拍挂出让后,扣除企业搬迁补偿费和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的各种税费等成本外,获得的土地净收益本级政府留成部分(按规定计提各项资金后),按比例给予企业补助。
八、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着力打造产业集群
31.积极培育产业集群。对产业集群企业的融资担保、贴息和银行信贷风险进行适当补偿。产业集群新办企业享受收费优惠,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32.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提高产业集群重点项目在集群中的比重,在“块状经济”中发挥龙头企业产品辐射、技术示范、信息扩散和营销网络等方面的核心带动作用。每年评选高精铝加工、冶金铸造、纺织袜业、汽车零部件、医药健康、矿山装备、建筑机械和软件产业集群的前三强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适当奖励。
33.加强产业配套协作。组织企业开展配套协作项目对接,鼓励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套。优先对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的配套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龙头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适当奖励。
34.加大政府采购和地产品互采互用工作力度。市政府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商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相关部门面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大购买专业商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力度。鼓励本地企业产品互采互用,支持跨行业、跨区域协作配套。对互采互用表现突出的企业及组织牵头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35.强化政策扶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扶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对民营投资放宽注册资本、名称登记等方面的限制,做到行政指导、统筹管理、融资发展、服务措施、费用减免“五个到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高标准幼儿园、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事业,在招生、学历认证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营企业参加社保缴费,核定缴费基数后,企业当月缴费困难,报省社保局批准后可延期2个月缓缴,免收滞纳金。鼓励民营企业领办、创办“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新网工程资金”。建筑业下调企业所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实施“重点工程通行证”制度。
36.优化发展软环境。提高审批时效,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即办件比例。推行网上审批,扩大网上受理范围,推进行政审批“直通车”制度,完善并联审批、工商注册“一表通”和基建项目“一表制”,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首办负责制,开通民营企业项目绿色通道。遏制行政乱处罚,规范行政收费,减少涉企检查,设立软环境监测点和公开电话,聘请软环境监督员。对严重干扰破坏企业发展的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受理并解决企业合理合法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组织实施民营企业生产安全专家会诊,为企业提供诊断和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和评价。同时,优先保障企业水、电、煤、油、运等要素资源配置需求。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37.抓好绩效考核评比工作。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要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比制度和民营企业领导包保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管理,开展年度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活动。
38.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健全领导机构和管理体制,成立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把民营企业党务干部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民营企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党建活动发生的支出,采取税前列支、党费全额返还、财政支持及留存党费奖补等方式,多渠道强化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深入实施“双覆盖、双增强”工程和“党建亮点辐射”工程,探索成立非公企业党建联盟,继续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及派驻党支部、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围绕服务职工群众、服务生产经营,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以党建带动群团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竞争力。
39.为确保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成立辽源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治理环境、优化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打造民营经济最活跃地区”的大讨论,形成尊重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服务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合力。
40.根据以上条款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同类奖项不重复奖励,资金来源由各级政府分级承担。
41.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以往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与本意见相同内容的条款,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