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边州委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大会精神及《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全面提升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州民营经济的快发展、大发展,现制定延边州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1、总体思路。未来五年,延边州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是, 按照“扩总量、提质量、优结构、增效益”的发展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五大工程;积极开展以服务一批重点企业,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做强一批重点产业,扶持一批小微企业,培育一批规上企业,盘活一批存量资产为主要内容的“六个一批”活动;着力做大总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使我州民营经济成为改革开放的突破口,经济增长的生力军,结构调整的新抓手,扩大就业的主渠道。
2、 目标任务。到2017年末,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民营经济增加值、上缴税金在2012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分别达到3300亿元以上、80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上;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5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1.5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13.5万户以上。(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统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州农委、州商务局、州开发办、州住建局)
二、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3、坚持“非禁即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财政局、州银监局、州金融办、各县市政府)
4、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责任单位:州工商局)
5、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责任单位:州工商局)
6、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不重名前提下可使用原名称。(责任单位:州工商局)
7、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申请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允许两年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下的允许零首付,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州工商局)
三、鼓励全民创业
8、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州内创办帮办企业。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三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本人意愿,三年内(含三年)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申请延期到五年。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级别安排工作。超过五年期限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障缴费已缴年限。(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社保局)
9、对创办帮办企业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有培训意愿的,可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SIYB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SIYB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所需费用等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SIYB培训,由地方政府出资。(责任单位:州人社局)
10、对招商引进、在外延边人返乡创办和州内新办的企业,自投产或营业始,两年内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商务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11、鼓励各级政府免费开展“创业者、小老板和企业家”培训;开展大学生、退役士兵等拟创业者到符合其创业方向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带薪创业实习试点,由实训企业或地方政府出资,工资标准不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初级创业者,地方政府可推荐优秀企业家受聘创业导师,自愿义务与创业者结对帮扶,传授创业经验,指导帮助创业。(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四、加大财政支持
12、 设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从2013年开始,州本级财政安排延边州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3000万元;各县市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总额不少于500万元。(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各县市政府)
13、 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元(规模、限额、资质)以上民营企业,可由县(市)财政按当年该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14、 对小型微利企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纳税后提出申请,可由县(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五、提供税收优惠
15、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16、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州地税局、州工信局)
17、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州地税局)
18、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按规定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州地税局)
19、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贡献较大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各级政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州地税局、州工信局、各县市政府)
六、拓宽融资渠道
20、 落实和完善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奖励机制,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每年对前三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金融机构1万元。对民营企业担保贷款同比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担保机构1万元。(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
2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
22、创新金融产品,推动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多途径融资。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动产、合同、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税收返还等质押融资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平台的作用。(责任单位:州人民银行)
23、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一户或多户企业通过发行短期票据、区域集优方式的直接融资,加快推进企业上市。企业发债、上市过程中的改制、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事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人民银行、各县市政府)
24、推进融资服务便利化。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归集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等单位的企业相关信息,并定期发布,引进和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对信誉度高,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各金融单位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州人民银行、州工信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延吉海关、珲春海关、图们海关、州金融办、各金融单位)
七、健全担保体系
25、提高全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积极发展担保公司,到2017年全州担保机构达到15家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10亿元,担保额度达80亿元以上,力争八个县市都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增强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能力,逐年增加注册资本金。(责任单位:州工信局)
26、州县两级政府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担保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
27、积极开展银、企、保对接活动,建立银企保联动和风险共担机制,银行最大限度降低利率,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
八、建设服务平台
28、充分发挥州暨延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主导作用,引导全州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信息、融资、担保、技术、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电子商务、对外合作等专项服务,及时反映和解决民营企业的困难。(责任单位:州工信局)
29、重点培育1个国家级、2个省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建成的国家级和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
30、鼓励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大企业、特色产业园区等机构,建立为产业集群企业提供各类检验检测、技术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
九、做好用地保障
31、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州政府优先安排新建企业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事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责任单位:州国土局)
32、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州国土局)
十、支持科技创新
33、对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聘用外国专家并取得经济效益或者攻克技术难题,成果显著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聘请国外专家费用10%的标准,从延边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人才办、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34、大力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地创建实验室,鼓励大企业开放实验室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依据其对外服务收入对当地政府做出的贡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各县市政府)
35、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要配套支持。支持省级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各级政府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36、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以专利技术等形式投资入股,可通过当地政府以奖励或预借资金的形式办理,其中预借入股的资金可以从入股分红中逐渐归还。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对国内、省内、州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当地政府可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积极开展本地科技人员的专业培训。(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十一、支持开拓市场
37、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各种平台开拓市场,对组织参加国内外大型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建设数字企业,并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
38、 组织鼓励本地民营企业申报州、县政府采购项目,符合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采购本地民营企业产品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十二、助推企业成长
39、 扎实抓好 “六个一批”活动,进一步扩张重点企业规模,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激活现有存量资产,提高产业发展层次,形成一批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条完整、中小企业紧密配套的产业集群,从根本上提高全州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40、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设立奖励专项资金。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除省政府给予奖励外,州政府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州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县市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延边名牌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延边州知名商标的,州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县市政府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各县市政府)
41、鼓励发展朝鲜族民品、民贸及民俗文化产业,挖掘和宣传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从事朝鲜族民品、民贸及民俗文化产业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等政策倾斜,促进民族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州民委、州文化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人民银行、各县市政府)
十三、改善发展环境
42、 加快延边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立法步伐。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规范、引导、扶持、保护和服务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法制环境。(责任单位:州人大财经委、州人大法工委、州政府法制办、州工信局)
43、建立规范诚信服务型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力。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全面实行行政审批“直通车”服务和并联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涉企检查管理,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政府作出的承诺、签订的合同一定要严格遵守,执行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介机构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州软环境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政务公开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44、各级软环境办要加强对《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注重发挥软环境监测点和监督员作用,搞好明察暗访。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严肃查处涉软案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州软环境办公室)
十四、强化激励机制
45、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发展产业集群。工业聚集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上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县市财政给予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县市财政给予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自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县市财政给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各县市政府)
46、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民营经济规模、速度、贡献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州工信局、州工商局、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发改委、州金融办、州开发办、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科技局、州质监局、州人社局、国家统计局延边调查队)
47、每年评选一次全州20强民营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10强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10强企业、2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和40名创业先锋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单位和人员,州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让获奖者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有地位。(责任单位:州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48、成立“延边州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工信局。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对本地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统筹安排,制定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考核奖惩方案,确保各项政策得以落实。(责任单位:州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9、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深入实施“双覆盖双增强”工程,支持民营企业以单独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设党的基层组织,以党建带动群团组织建设,巩固扩大党在民营企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服务职工群众,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竞争力。(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
(注:上述《细则》条款责任单位中,排序第一的为牵头部门,其余的为配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