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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8-25 17:17:00 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3年3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有效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未来五年,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四个结合,推进五大工程,解决六个问题,发挥四方面作用。即坚持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推动长吉图战略、壮大支柱产业、推进新型城镇化、招商引资结合起来;推进“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五大工程;通过解放思想更新发展理念,通过加大投入提升发展能力,通过外引内培壮大市场主体,通过科技创新增强内生动力,通过政策落实优化发展环境,通过体制改革破除发展障碍,使我市民营经济成为改革开放的突破口、经济增长的生力军、结构调整的新抓手、扩大就业的主渠道。

  2、发展目标。未来五年,我市民营经济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做大总量、做实增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主要指标实现翻番增长。具体目标是:

  ——在规模上,到2017年,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万亿元以上,年均增速15%左右;增加值达到4350亿元以上;民营企业户数达到10万户以上。

  ——在结构上,到2017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由44.4%提高到50%左右;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由33%提高到42%以上。

  ——在效益上,到2017年,民营经济上缴税收达到600亿元以上,年均增速15%以上;全市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由达到252万人以上。

 

  二、扩大民企投资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3、坚持“非禁即入”。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所有领域一律向民营企业开放,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的待遇,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为民营经济投资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4、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待企业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5、推进注册资本构成多元化。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70%。

  6、允许延长注册出资期限。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最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剩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7、放开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在不改变房屋产权登记中的房屋用途情况下,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

  8、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不重名的前提下,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在生产经营范围、项目不变的情况下沿用原前置许可升级为企业。

 

  三、鼓励全民创业,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9、鼓励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无偿创业指导服务。深入实施创业师培训计划,培育100名优秀培训辅导师。确认100个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市级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退役士兵等拟创业者提供创业实习机会,从中每年评出20个优秀创业实习基地进行表彰奖励。

  10、扶持新办微型企业。经认定,对新办投资额不超过10万元、雇员20人以下万户微型企业申请的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两年不超过1万元的贴息;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1、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经批准,可保留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可按原职务安排。

  12、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计划”。对高校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零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行“零门槛”,对高校毕业生成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企业的实行“零首付”,对持《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从事微利项目的大学生创业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创业项目进入市级以上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孵化的高校毕业生或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20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实际房屋租金予以补贴,最高金额每年1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13、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新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资金支持。创业孵化基地2013到2014年(以2012年为基数)、在孵企业2015到2017年(以2014年为基数),当年上缴地方税收留成超基数部分,由所在县(市)区通过专项资金补助方式予以补助。

 

  四、支持科技创新,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内生动力

 

  14、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经国家认定科技型创新企业3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市级留成等额奖励给企业;对科技创新型中小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给予资金匹配,国家、省没有规定匹配比例的给予适当补贴。

  15、支持民营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对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和聘用国外专家的并获得省政府奖励的民营企业,按省政府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16、促进重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面向民营企业开放一批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五年内由市财政对需求方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提供方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10%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7、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民营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经新认定按国家、省不同级别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

  18、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技术投资入股。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以奖励或预借资金的形式对职务发明入股给予支持,其中预借入股的资金可以从入股分红中逐渐归还。市政府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对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五、支持开拓市场,扩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19、支持大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协调配套。支持大企业以本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和产品配套为导向,以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创办民营配套企业,市政府参照配套企业每年为本地做出的贡献,安排资金对大企业予以奖励。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围绕汽车、农产品加工、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支柱产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对参与配套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

  2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首购。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民营企业,对民营中小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民营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

  21、支持民营企业参加经贸展会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各类会展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展位;由市政府组织参加国内其他城市的重要展会,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大型境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给予参加企业或展位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22、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民营自主品牌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对申报市级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的优先进行确认。民营企业商标奖励按现行政策上浮10%执行。

 

  六、强化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

 

  23、加强企业上市服务。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产权变更、交割及财务审计等原因调账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和证明,实行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

  24、引导民营企业采取发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探索成立长春市民营企业债券增信公司,积极引导其它社会资金投入,为民营企业发债提供服务。引入国内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的企业比照银行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25、开展“小微企业无抵押信用贷款”试点。以长春市被确定为国家“小微企业社会化金融服务体系”试点为契机,全力争取和利用好国家试点政策,首批启动50户民营小微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对试点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支持,进一步降低融资门槛,扩大贷款规模,使更多的民营企业从中受益。

  26、积极引导和建立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超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的原则,充分利用金融和担保机构资源,整合社会力量,拓宽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担保机构进一步面向民营企业开展业务,对支持民营企业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助,使其降低担保费率,从而减轻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27、开展物权收益抵押贷款。加快林地、草地、耕地、水域等资源的经营权确权工作,完善物权预期收益价值评估体系,依托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开展物权融资登记托管交易业务,有效推动资源转化为资本。

  28、加快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建设。成立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投资控股公司,以最优惠的政策吸引域内外金融机构入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平台。

 

  七、推进企业集群发展,大力提升民营企业整体素质

 

  29、推进民营企业集群发展。规划认定的生物医药、光电信息、新能源等产业集群,对新进入的民营企业,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两年内按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税收留成超出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分享比例承担。

  30、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每年重点支持100户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壮大实力。对首次进入年度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全国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1、鼓励民营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每年滚动筛选百户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纳入民营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对其中营业额和地方税收年均增速均达到30%以上的民营企业和首次进入“三上企业”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32、推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举办针对民营企业主的现代企业制度高级培训班,举办适合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并由政府出资给予培训人员补贴。对实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民营企业,由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免费咨询和辅导服务。

  33、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千名企业家培养提升工程”,组织全市民营企业家到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学习考察。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市人才市场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对入场企业和入场应聘者均免费。

 

  八、完善财税政策,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34、加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财政资金扶持力度。2013年全市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相应建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及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孵化基地建设,开拓市场、人才培训、金融服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35、加大财政其它有关专项资金向民营企业倾斜力度。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现有扶持工业、服务业、科技、新兴产业、服务外包等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项目的资金数额均不低于当年安排资金总额的50%以上。

  36、加大对社会服务类民营企业奖励力度。对经认定的新办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社会服务类民营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37、加大对开发区和园区建设的财政支持。各开发区、园区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先交50%,其余一至两年内分期交纳。开发区、园区要为进区的工业企业提供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配套,当配套设施不完备时,当地政府要给予企业配套资金补助。

  38、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九、强化服务,着力改善发展环境

 

  3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授权制度,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建立长春市民营经济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40、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清理涉企乱检查、乱罚款,切实解决执法检查过多过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问题,对一般性行政违法行为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时没有细化的,行政处罚一律按下限执行。

  41、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成立长春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中心,在长春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中心加挂牌子,开通长春市民营企业投诉专线电话,严肃查处涉软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42、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拓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选派200名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特约人员,适当增加名额安排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工商联、各类社团领导职务以及各级人大和政协代表。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重点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市里召开的有关会议,相关文件发至行业协会(商会)和重点民营企业。

  43、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打造人才培训、融资担保、创业咨询、管理诊断、公共技术、电子商务、法律维权、市场开拓、事务代理、信息网络等十大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厦的服务功能,在“网络平台”、“窗口平台”上探索长春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在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挂长春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牌子,支持组建县(市)区级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44、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要素供给。土地出让,水、电、气、煤、油、热、运等要素供给,人才引进与管理等,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十、加强组织领导,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施行。

  46、开展万名机关干部包保联系万户民营企业活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万名机关干部包保联系万户民营企业,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7、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比制度。按年度把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将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认真开展年度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活动。

  48、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涉及民营经济发展指标相关部门增加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统计科目,建立科学合理的民营经济统计体系。及时对全市重点民营企业运行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适时发布民营企业景气指数,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和指导。

  49、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深入实施“双覆盖双增强”工程,支持民营企业以单独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设党的基层组织,以党建带动群团组织建设。突出抓好百强民营企业和百户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党组织组建,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抓好街道(园区)区域化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各类党建和社会资源为企业服务,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竞争力。

  50、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治理环境、优化服务,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讨论,掀起新一轮发展民营经济的高潮。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创业者和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营造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形成人人服务民营企业,人人关注民营经济,人人参与民营经济的良好局面。

 

 

 

 

 

 

 

主办单位: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监局 吉林证监局 吉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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