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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11:47:00       来源:

  吉林省及长春市关于引进域外金融机构相关扶持政策

 

  一、吉林省相关支持政策

 

  《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11】442号)规定:

  (一)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方面支持政策

  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人民币3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200万元。

  (二)新设分支机构方面支持政策

  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银行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实际运营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200万元;对其它新设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或实际运营资本,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50万元。

 

  二、长春市相关支持政策

 

  长春市在南部新城金融服务区和净月金融服务区规划建设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对外来金融机构入驻的支持政策摘要如下:

  (一)机构进驻方面支持政策

  法人机构:对在金融服务中心注册资本2亿元至30亿元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跨区域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总部未入驻金融服务中心,但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业务运营中心、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入驻的,按其资产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省级金融分支机:对在金融服务中心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类金融机构: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驻满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按其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金融后援产业:积极建设和引进金融业务数据处理中心、灾备中心、云计算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业态。对上述企业中的耗能大户,采用直供电交易模式,纳入直购电试点范围,同时给予0.12元/千瓦时的用电奖励。

  (二)办公用房方面支持政策

  新建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新建规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自持式办公营业用房项目,规划用地性质按“商务用地(高级办公)”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在商业地价基础上按0.7的系数修正,在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两方面可参照长府办发〔2011〕28号文件中城市商业综合体的相关政策执行。

  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对入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类金融机构,经认定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3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租赁补贴。单家机构享受办公用房补贴最高1000万元。

  (三)高管人才方面支持政策

  在“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金融人才奖励专项”,对区域内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依据其所在机构和个人对本地经济贡献度,由市、区两级给予奖励。

  金融高管公务费用支出税前抵扣按相关税法的最高额度执行。金融高管住房公积金缴存封顶基数按长春市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限执行。

  (四)金融科研方面支持政策

  对在金融服务中心设立的金融、会计、审计等专业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每年50万元的研究资金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对其自建办公用房,按办公用房方面支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