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6种违法行为将被从严处罚
城市晚报讯 2013年9月16日,省金融办联合9部门出台了《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存在账外经营;违反规定利率发放贷款;违反规定融入及运用资金;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等6种违法行为将被从严处罚。
据了解,目前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已有近500家,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加强监管,省金融办联合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出台该监管办法。其监管重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严格监管贷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按规定融入资金,不得抽逃资本金。三是严格监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不准放高利贷。四是严格按规定办理贷款业务,不准账外经营。五是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除上述重点内容外,监管的主要内容还有,小额贷款公司要按规定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新业务或跨区域经营;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按规定向公众公告和承诺相关事项等。
据介绍,监管部门将主要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及外部审计、监管评级、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全程跟踪,全方位监管。对6种违法行为,除取消试点资格外,视情况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记者:温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