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吉林土地金融革新
2013-10-14 12:23:00        来源:

省委书记王儒林与吉林的农村金融试验

 

  8月25日,吉林长春。

  时间刚过8点25分,在一个宽敞的会议室里,数十位来自北京的专家学者和吉林省政府十几个厅局的领导已经落座。5分钟后,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准时出现在了会议现场。

  这是由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和吉林省金融办共同主办的“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专题座谈会”现场。来自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日报社、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参事室、新华社、中国社科院、银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及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

  众多领导和重量级专家齐聚,只为一件事,那就是座谈去年起吉林省在全国首推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经过一周年的试点,该项最初为解决农民融资难而推出的产品,不仅成为全国多地争相学习的金融创新项目,也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抓手。

  

  省委书记的农村金融战略

  

  对于吉林农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王儒林一直很重视。他曾一再强调,在省里,如果书记和省长不重视,一件事情很难推进;在市、州和县,如果党政一把手不高度重视,一件事情也是很难推进。

  作为农业大省,吉林有许多独有的资源禀赋,但和其他地方一样,一直以来,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困扰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囿于现行的《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农民承包的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从银行贷款,从而使得农村融资手段单一匮乏,导致农村贷款利率畸高和农村高利贷现象盛行。

  一年前,吉林省首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一年来,这项惠民工程在吉林省党政一把手的关心下取得了良好进展。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操作思路是:农民首先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物权融资公司,然后农民就可以此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农民正常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后,物权融资公司与农民达成的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当农民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时,物权融资公司将获得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将发包获得的款项归还金融机构,待新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再退还给原土地承包人。

  据悉,吉林省自2012年8月启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以来,截至今年8月20日,已在梨树、东丰、公主岭等22个县(市)开办了这些业务,共发放了7464笔贷款,总金额达2.96亿元。贷款投放量与放款户数量均呈上升趋势,尚未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

  面对这样的进步,省委书记王儒林依然“不满意”。在他看来,进展应当更快,覆盖面应当更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绝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农民所需要的资金这么简单,这是一件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好事情。”

  王儒林强调,不仅要研究好土地收益保障贷款问题,还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关系等重大问题。同时,物权公司要发挥好作用,离不开政府主导,但更主要的是要靠社会和市场的力量,采取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运营。

  作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主要实施者,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高材林曾多次向王儒林书记汇报此事,“每次汇报,王书记问得都非常细致。”在高材林看来,省委书记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吉林作为农业大省,无论是做好“三农”工作,还是统筹推进全省经济工作,都需要金融的支撑和保障,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无疑是其中重要的创新部分。

  高材林坦言,尽管目前吉林全省放款的额度只有不到3亿元,但在试点地区产生的效果积极明显,尤其是在梨树和东丰两个县深受农民的欢迎。目前,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执行的利率是一年期7.8%,三年期7.995%,五年期8.32%,“这种利率水平对平抑辖域内的资金价格、调动农民创业热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很多农民将其称为‘金钥匙’。”

  

  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有力抓手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谢德新局长认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这一融资模式的核心,是农民土地权益资产资本化,是突破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不足、将农民预期收益与金融“嫁接”的又一创新之举,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或将由此破题。

  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副局长白津夫认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这一融资模式,开创性地把农村土地融入到了现代金融体系之中,盘活了农村土地资源,符合农村金融改革方向,抓住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关键,有效解决了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8月25日,整整一个上午,王儒林书记一直在认真地听取发言并做笔记,王儒林坦言,“是大家给了我很多的启发。”

  事实上,在农村土地金融立法上,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足以对农村土地流转形成综合性支持,无法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无法有效满足当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现实需要。

  “当初我们最为担心的问题就是农民失去土地。”王儒林坦言,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不是要剥夺农民的土地,这一点要让广大农户充分知晓,通过一年的试点和实践,我们发现这个风险几乎没有。

  2012年10月24日,时任吉林省省长的王儒林在四平市调研农业农村工作时,就对开展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那个时候,儒林省长就很重视这个事情,认为这种贷款模式是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重大突破。”一位当地官员表示。

  “原定省长只在我们这儿停留10分钟,可是最后停留了56分钟。”金融办等参与这次试点的所有人员都记得非常清楚。

  据当日在现场陪同王儒林视察的当地官员介绍,王儒林在现场一连串提出了很多问题:这个产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怎么推出的?整个研发过程如何进行?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有什么观点?能够带来多大融资规模?农民的利益会不会受损失?农民会不会失地?等等。

  按照这一贷款模式,即使农民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土地被转包,仍旧有三分之一的土地作为口粮田,既不会失去土地,也不会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而且土地在转包期间,其获得的种粮补贴等仍属于农民。物权公司完全是公益性机构,农民的权益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同时,作为金融机构,一旦农民还不上贷款,物权中心可将土地转包给其他人,用转包费来偿还银行贷款。将来还会在物权中心设立保障基金,在土地未能及时转包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基金来偿还贷款,防止银行坏账、呆账的发生。更重要的是,这种模式不存在法律障碍。

  王儒林在听完现场汇报后作了重要讲话,对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给予了六点评价:“意义重大、科学可行、深入探讨、积极扶持、扩大试点、合力推进。”并分别对这六点评价的内涵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王儒林表示,借鉴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利用林权收益、牧业收益、农机收益等各类农民收益解决贷款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如何通过土地未来收益做抵押,推进农业规模化,提高吉林省农业现代化水平。

  当时,吉林省的主要领导都已经意识到,开展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对农民、金融机构、当地政府和当地经济发展都有利,不仅是多赢,还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一大创新。

  

  备受关注的“吉林模式”

  

  “虽然是一种创新举措,但我们仍然不能丝毫放松,我们要高度重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确保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领域和每一个类型都依法合规。”王儒林说。

  经过一年的试点,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这一创新的农村金融产品,不仅被吉林当地农民真正接受,还引起了其他省份的关注。

  一年来,来自黑龙江、河北、河南、陕西等地的考察团,相继到吉林考察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重庆、北京、四川、山西等地多次来电、来函索要相关材料。

  有评论认为,这一贷款模式,不但激活了农民“沉睡的资本”——土地资产,更由于模式新、手续简便、利率优惠、风险可控,被称为破题农村金融的“吉林模式”。

  吉林省金融办在《关于全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一周年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据初步统计,吉林省登记在册的耕地面积约为6000万亩,还有近4000万亩册外地。按照耕种玉米的收入测算,每亩净收入约1000元,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剩余15年,吉林省耕地的收入总额约为1.5万亿元。如果将其耕地面积1/3用作“口粮田”,拿出2/3即1万亿元的未来收益用于“保证贷款”,每年最大融资额近700亿元。金融机构如果按70%发放贷款,则农民每年可融资约490亿元,如用三年到五年的收益保证则可融资1470亿~2450亿元,上限已接近吉林省现阶段涉农贷款2600亿元的余额。

  “现在看来,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一个基础模式,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拓展开来,走出一条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资金变效益的开创性道路。”王儒林坦言,“这项模式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我们相信,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动和深入,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