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融办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省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研究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促进全省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指导各类金融功能区建设;牵头组织全省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三)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分析和督促落实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经济建设提供支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四)协调全省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有关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牵头、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工作;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机构和境内外上市公司的监管;负责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负责新设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工作;承担省政府出资的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六)组织、协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组织推动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组建股权交易所等方面工作。
(七)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吉林省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相关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集中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联系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及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境外和域外金融机构的引进,协调、组织地方金融机构境外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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