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提供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服务
二、审批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2013年新公司法修正案
(三)《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
(四)《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吉金办字〔2008〕11号)
(五)《关于统一使用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识及规范悬挂牌匾的通知》(吉金办字〔2013〕9号)
(六)《关于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吉金办文〔2013〕78号)
(七)《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金办联字〔2013〕8号)
(八)《关于开展简化小额贷款公司验资要件工作的通知》(吉金办文〔2013〕439号)
三、申请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四)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最少为3名股东);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当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外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委托入股;
(二)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组织具有合法收入来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具备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四、申报材料
(一)关于设立XX市(县)XX小额贷款有限(股份)公司的请示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录
(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五)各股东情况相关材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
(七)拟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八)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备注:第一、二、三、四、五、六和七项要件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第八项要件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六、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数量限制
无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及电话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咨询电话:0431—82752745
投诉电话:0431—82752701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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