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促进服务业发展攻坚,健全现代保险业服务体系,2016年6月14日,省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省金融办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了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定位,保险服务业面临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近年来,吉林省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但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适应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为保证《实施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主要参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等,结合项俊波主席在2016年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在2015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9号)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定、诚信规范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体系。全省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3500元/人。实现重要领域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农村小额综合保险、城镇小额普惠保险全覆盖。保险资金省内运用水平大幅度提高。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方案》共有七大部分,三十二条具体内容。一是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二是打造保险业集聚区,促进长春东北亚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主要包括设立区域性保险法人机构、积极引进保险机构、深化地方保险机构改革、鼓励保险服务创新、加快保险后援基地建设、培养保险专业人才队伍;三是着力发展农业保险,促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深化。主要包括推进农业保险全覆盖、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创新普惠型农村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再保险安排;四是发挥保险资金投资功能,服务全省经济转型升级。主要包括千方百计提高保险资金省内运用规模、建立保险资金投资服务机制、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积极发展科技保险、扩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国际国内贸易保险;五是运用保险社会管理机制,促进政府治理方式转变。主要包括创新政府社会治理手段、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提高城镇普惠型保险保障水平、加快发展健康保险服务、创新养老保险服务;六是营造现代保险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良好环境。主要包括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实施科学风险监管、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七是建立健全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协调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如何利用财政、税收、用地等政策调动各保险机构支持保险业发展的积极性?
答:为调动各保险机构支持保险业发展的积极性,《实施方案》提出:一是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二是完善财政对农业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的补贴政策,逐步提高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三是贯彻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税收政策。四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先租后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六、如何加强吉林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答: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工作,涉及主体多,覆盖面广,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协调保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加的协调保障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保险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项目规划及政策措施,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夯实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构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协调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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