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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3-27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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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源:辽源企业信用信息“一张网”建构对策分析

     

      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三年来,辽源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和监管领域相继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信息“一张网”建设。召开全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专题会议、全市信息公示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相关会议精神。截至2018年一季度,辽源市各级政府的57个相关部门归集公示许可信息7391条,34个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从2016年6月1日起已经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行政许可信息3102条;辽源市各级政府的37个相关部门归集公示行政处罚信息580条,15个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从2016年8月1日起已经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行政许可信息147条,已有7户企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相关领域予以禁入,9名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管。

      通过商事制度改革,切实打破了信息孤岛,实现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依托大数据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改革实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日就目前辽源企业信用监管进行了调研思考,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门职能职责划分不明确。政府统筹规划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破除部门之间的壁垒,不利于整个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整合。 二是市场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很多企业在倒闭或者停止经营后形成大量“僵尸”户,这些“僵尸”户企业没有申请注销也没有公示年度报告,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僵尸”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下一年的信息公示比例。 三是公示抽查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首先,抽查比例过小,不能对违法市场主体经营者形成威慑力。其次,抽查频次过少,目前全所范围内的公示信息抽查一年度只有一到两次,加之抽查比例小,很多市场主体虚假填报等问题不能通过抽查发现,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四是强制手段存在一定缺位。在制度设计时主要考虑是对失信企业采用限制招投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惩罚,但是中国目前还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阶段,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意识、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成熟、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的状态下,只运用这些手段难以及时制止企业的失信行为,占市场主体最大比重的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很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目前规定的这些措施很难约束它们。

      社会公众认识存在的问题。尽管自2014年以来,以工商部门为主导对包括企业年报制度在内的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各项措施、法律法规进行了大力宣传,但是从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很多市场主体经营者把信用信息监管体系简单地理解为就是网上年报,没有认识到信用监管是集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后续监管于一体的一个体系。

      公示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示系统不完善。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了工商部门掌握的信息和企业自行申报的部分信息,其他政府部门的涉企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信息录入不及时,零星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导致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不全,难以共享共用,难以发挥应有的协同监管、社会共治作用。二是公示系统设计不合理。公示系统中企业经营情况相关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在制度设计时是考虑让企业自觉公示,但是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企业都选择不公示。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是信用监管核心的信息,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而只公示如企业名称、住所等一般信息就很难起到监管作用,这些信息营业执照上大都反映出来了,公示与不公示区别不大。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对策建议

     

      坚持顶层设计,明确信息归集目标要求。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工作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扎实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建章立制,搞好培训,打牢基础,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切实解决辽源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检查任性、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形成信用监管合力。全市各级政府应加大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领导力度,统筹协调本辖区各部门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将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纳入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当中,推动各职能部门积极作为,明确公示信息责任主体,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和公信力,形成信用监管合力。

      强化宣传引导,提升信用监管社会认知度。进一步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构建信用监管体系有关措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改变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监管的片面认识,同时积极引导社会机构、企业、消费者在投资经营、消费等过程中,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数据作为经营、消费参考,提升系统关注度和利用率。

      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建设好、运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大数据平台,解决当前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化、区域化、碎片化问题,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通过双向告知、数据对比等方式,全面收集登记监管业务信息,畅通问题风险发现渠道,掌握问题风险发现方法,构建问题风险发现机制,实现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状态,为各级政府决策支撑、信息研判、信息预警提供有效基础。

      加快完善信用约束机制。首先,全面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推动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分类监管,出台量化措施,提高惩戒措施可执行力,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分别采取限制股东或经营者办理银行贷款、办理信用卡、乘车出行、办理签证、进出境等措施,加大信用约束的震慑力。其次,优化企业信用信息约束机制。在目前约束企业及负责人的基础上扩大到无照经营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可以类比经营异常名录建立无照经营公示名录,从事无照经营的个人和企业进行监管,同时可以试点将违法企业及负有责任人员有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进一步增强信用评价的约束力。最后,应强化公示抽查监督作用。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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