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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提供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服务

 

  二、审批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2013年新公司法修正案

  (三)《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

  (四)《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吉金办字〔2008〕11号)

  (五)《关于统一使用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识及规范悬挂牌匾的通知》(吉金办字〔2013〕9号)

  (六)《关于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吉金办文〔2013〕78号)

  (七)《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金办联字〔2013〕8号)

  (八)《关于开展简化小额贷款公司验资要件工作的通知》(吉金办文〔2013〕439号)

 

  三、申请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四)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最少为3名股东);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当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外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委托入股;

  (二)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组织具有合法收入来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具备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四、申报材料

 

  (一)关于设立XX市(县)XX小额贷款有限(股份)公司的请示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录

  (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五)各股东情况相关材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

  (七)拟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八)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备注:第一、二、三、四、五、六和七项要件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第八项要件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六、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数量限制

 

  无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及电话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咨询电话:0431—82752745

  投诉电话:0431—82752701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流程图

 

小贷公司筹建申报材料文本.doc

主办单位: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监局 吉林证监局 吉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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