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融办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2年 7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2]30号)正式发布。省金融办对文件的有关内容,做出解读如下: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去年以来,小微企业受货币政策趋紧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融资发展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从珠三角、长三角向中西部地区扩散。从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和吉林省企业家协会开展的联合调研情况来看,今年我省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约为760亿元,其中,资金缺口约为240亿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要求各部门务必创新思路,讲求实效,共同推动“小企业铺天盖地”良好局面的形成。因此,省金融办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一行三局”在广泛借鉴浙江、山东、福建等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制定《意见》对吉林省金融业的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金融机构在实现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的同时,切实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提升品牌价值。发展小微金融业务,也可以使金融机构实现客户多元化,有效分散风险,推动交叉销售,促进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中间业务的发展,提升金融机构综合收益水平。
3.《意见》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共分7部分28条。第一部分着力发挥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小微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金融资源。包括信贷总量要求、机构覆盖面、创新产品、优化结构、规范服务等共计6条。第二部分着力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包括促进小微企业通过上市、债券、信托、票据、基金、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等共计3条。第三部分着力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微企业的能力,包括吸引优质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信贷规模等共计4条。第四部分着力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包括引导小微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资本运营,切实增强自我融资能力等共计3条。第五部分着力完善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包括加快建设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超市,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一站式”融资服务等共计5条。第六部分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包括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或经营小微企业融资中介业务的机构,均应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等共计4条。第七部分着力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保障,包括通过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报告制度及组织银企对接活动等形式,切实增强政策落实力度,努力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等共计3条。
4.《意见》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为切实提高《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效性,我们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22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吉财债函[2010]1034号)等文件。
5.出台《意见》要达到哪些目标?
答: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是通过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服务、优化环境等多种形式缓解小微企业金融资源不足的问题。其总体目标:一是增加融资总量,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力争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满足率有大幅提升。二是大力推进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完善治理结构,完善自身融资条件,增强接纳市场化融资能力。三是引导各地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创新思路,讲求实效,共同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6.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日渐突出,已逐渐成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制约因素,我省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是由哪些因素引起的呢?
答:我省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是:一是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小微企业主渠道作用发挥不到位。突出表现为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不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够、网点覆盖面尚显不足、信贷结构有待优化。二是小微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制度不规范,存在抵(质)押物不足、信用信息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不够发达,不能很好的为小微企业提供包括担保、信息对接、融资方案设计等中介服务。四是各地各部门配合有待加强,各项政策支持需要进一步落实。
7.《意见》中提出了怎样的意见来进一步发挥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答:为了进一步发挥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积极扩大小微企业的信贷总量。二是大力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三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四是努力优化小微企业信贷机构。五是规范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六是发挥保险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8.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个突出原因就是资金来源渠道较少,面对这一问题,《意见》中如何指导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答:为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利用上市、“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二是鼓励小微企业债券融资。建立小微企业债券发行增新机制。三是加快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探索设立吉林省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资金。
9.当前我省小额贷款发展情况如何?对我省小微企业的支持情况如何?此次《意见》就如何进一步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微企业能力提出了哪些意见?
答:截止5月末,我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83家,注册资本金78.2亿元,其中今年新批准开业52家,注册资本金23亿元,已实现业务范围在全省所有县(市、区)的全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到153.21亿元,贷款余额42.81亿元,其中,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2697笔(户),共计44.8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29.28%;累计发放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性贷款13460笔,共计82.52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3.86%,两项合计已达到累计发放贷款总额的83.14%。为进一步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微企业的能力,《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二是引导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力度。三是拓展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功能。四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价体系。
10.小微企业自身的融资条件在其融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请问《意见》如何引导小微企业改善自身融资条件?
答: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抵押物不足、信用记录不完整等问题,为引导小微企业改善自身融资条件,《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促进小微企业规范财务管理,为融资创造基础条件。二是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多方面促进小微企业释放可用的信用资源。三是引导小微企业夯实物权融资基础,为抵(质)押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11.请问《意见》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超市的建设有怎样的设想?
答:目前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程序复杂和信息不对称等突出问题,为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小微企业融资超市的设想。小微企业融资超市考虑由政府部门主导,联合银行、证券、保险、担保、信托等机构,利用“实体+网络”平台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设计、增信助贷、供需对接等一站式便捷融资服务。
12.抵(质)押登记服务机制一直是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请问《意见》是否对这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
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抵(质)押登记服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的物权融资抵(质)押登记托管交易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发布、产权登记、中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物权融资抵(质)押手续,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研究产权分割登记管理办法。完善房产登记管理机制,推行房产和土地合并抵押登记。
13.目前省内部分县(市、区)担保机构存在数量较少或规模偏小等问题,《意见》中是否就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
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县(市、区)担保机构存在数量较少或规模偏小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支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和民间资本参股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切实提高担保能力。支持东北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
14.各家金融机构的业务各有侧重,如何衡量不同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呢?
答:各金融机构为了增强同业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小微企业的边界,变相夸大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效果。因此,《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衡量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监管部门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健全信贷奖励考核制度,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活动。
15.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意见》中提出了怎样的措施?
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加强组织保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是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制度,进一步密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合作。二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指导,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三是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
16.小微企业虽然面临严重的融资难问题,但其有效融资需求究竟有多少却很难判断,《意见》中提出了怎样的措施?
答:一直以来,小微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由于统计口径的差异,众说纷纭。对此,《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方面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制度。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要按月报告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产品创新等情况。另一方面进一步密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合作,定期发布全省小微企业融资报告。同时,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特别是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调查和融资满足率的分析,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和金融产品推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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