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和
《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和《实施细则》)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在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的形势下,广州市、深圳市、新疆自治区、河北省等地设立了小额再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再融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吉林省自2008年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机构数量、信贷总量和服务能力稳步发展。但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小额贷款公司负债渠道单一、获得融资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注册资本有限的情况下,扩大外部融入资金规模是加快其发展的迫切需求。
截至2015年7月末,全省累计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796家,注册资本金达224.9亿元,贷款余额172.76亿元。除部分未正常开展业务的小贷公司外,各小贷公司实现了大部分资金的投放。小贷公司因“小额分散”、“灵活快捷”的特点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但小贷公司自身却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即使个别小贷公司取得了金融机构融资,也因为提款方式达不到“灵活提款、随借随还”的要求,难以与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资金需求特点相匹配。外源融资的缺乏,导致很多小贷公司处于“有客户却无款可放”的尴尬境地,严重制约着其业务拓展和可持续发展,也使得小额再贷款公司具有巨大的融资市场空间。
为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推动吉林省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吉林省金融办牵头会同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吉林省实际,在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为有效落实吉林省政府关于解决省内小贷公司投放资金短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东北亚国际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政府控股)拟牵头组建小额再贷款公司--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省内小贷公司和小微企业等提供融资服务。
为了稳步推进再贷款公司试点,借鉴江苏省针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单位—江苏省金农公司单独出台文件的先进经验,吉林省金融办会小贷试点审核委员会拟针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单独出台文件先行试点。以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平台,提供批发资金给小贷公司,并为小贷公司提供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私募债等创新融资模式,能够帮助小贷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持续为小贷公司融资“造血”。设立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推动其从资金融通、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改善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引导小贷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提高风控能力。通过再贷款公司授信政策的正向引导,使小贷公司逐步降低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从而最终将金融红利普惠于中小微企业,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小贷公司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制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和《实施细则》在主要借鉴广州市文件的基础上,还参考了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吉林省原有文件《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金办联字〔2013〕8号)、《关于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见》(吉金办文〔2013〕78号)等有关规定。
四、《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19条内容,主要包括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内涵、管理部门、发起条件、经营范围、资金来源、融资杠杆、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实施细则》共15条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设立申请材料、管理部门职责、申报统计、现场非现场监管措施等内容。
五、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哪些业务?
答:对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企业和自然人贷款;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头寸调剂,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可自愿参与;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信托、交易所等机构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购买及转让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处置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 进行投资;开展与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企业的相关咨询业务;其他经许可的业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及其他机构等借款规模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
六、吉林省金融办下一步将从哪些方面推动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答:吉林省金融办将继续积极发挥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动《办法》和《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一是组织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集中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并介绍《办法》和《实施细则》。二是组织再贷款公司赴有关地区路演,推介再贷款产品和服务。三是组织再贷款公司赴江苏等地学习系统建设等先进经验。四是对再贷款公司相关业务给予必要的指导,推动其严格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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