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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
主 题 词: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6〕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5〕10号)精神,深化金融改革,丰富金融业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为目标,坚持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推动互联网与金融相互融合,强化行业监管,健全发展环境,提升金融配置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形成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和政策体系;构建分工协作、高效运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形成品类丰富、发展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保险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二、推动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三)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加强金融机构对互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全面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创新研发或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开展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创新型网络金融业务。
(四)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开展金融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发挥数据采集分析的技术优势,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稳步推进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五)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服务。推动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引导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六)推动互联网金融向 “三农 ”领域延伸。利用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的契机,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 “三农 ”领域延伸业务网络,重点针对农牧业供应链融资、农民家庭消费信贷、涉农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等领域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推动物权融资服务公司引进优质互联网企业参与股权多元化改革,合作开发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利用互联网拓宽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涉农信贷业务的资金来源。
(七)引导互联网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打造线上投贷保融资新模式,整合创业投资、小贷、担保、保险等投融资机构,通过融资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方式,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展非公开股权融资,并申请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试点。搭建中小微企业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之间的对接交流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结合自身需求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高效的融资。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八)健全市场准入管理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允许经认定的从业机构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登记场所,实行 “一址多照 ”,并可按《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4〕46号)规定,使用自有或租用住宅作为住所。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实施有效监管。电信主管部门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站备案及电信业务许可服务便利水平。
(九)优化互联网金融集聚发展空间。依托东北亚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打造省级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合理聚集,增强互联网金融聚集效应。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及相关产业园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建设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
(十)加强信用基础环境建设。推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从业机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接入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鼓励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十一)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推动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引导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的金融资讯、金融门户、金融大数据采集、销售结算等配套服务机构加快发展。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十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支持有关部门牵头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经营管理规则、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明确经营 “底线 ”、政策 “红线 ”,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纪律约束,切实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遵循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的原则,加强中央监管部门驻吉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各领域的协作监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应按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规定。省金融办要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要求,适时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的实施细则,落实监管责任,保护合规经营。
(十四)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进一步严格互联网金融业务审批或备案、网站备案、电信许可的行业准入程序,构建跨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应按规定履行相应金融监管程序,在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同意经营相关服务的意见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省通信管理局要开展对省内互联网金融电信业务的监管,省网信办要开展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的监管,适时制定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具体监管细则。
(十五)严格从业机构经营行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与企业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要指导和监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等经营管理制度。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
(十六)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和监测协作,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数据调统监测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提示机制,前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关口。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处置力度。
(十七)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犯罪线索研判和及时移送制度,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期货、非法支付结算、内幕交易、金融传销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快速止付风险应急处置制度。规范省内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间的业务合作,落实有关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
五、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障机制
(十八)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网信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全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与风险防控工作。
(十九)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发挥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为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等提供一定的奖励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奖励扶持。落实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加强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支持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研究咨询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互联网金融专业研究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将互联网金融高层次人才纳入全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目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可享受我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定期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和法律教育,提高投资者产品认知及风险识别能力。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渠道,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争议协调、法律咨询、消费者维权等多元化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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