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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5-24 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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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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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撑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省服务业发展攻坚的统一部署,围绕消费性服务业升级和生产性服务业提速核心任务,针对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强政策引领,创新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扩大直接融资,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强化对重点服务业行业融资服务能力,全面提升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工作目标。金融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全省服务业平均增速,力争每年增长15%以上,到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以上。努力实现服务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服务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服务业直接融资大幅增加,未来5年上市公司数量增加10户以上,债券融资达到1500亿。服务业保险保障水平显著增强。

     

      二、健全政策引导体系

     

      (三)优化货币信贷政策支持。用足用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政策,对支持涉农服务业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提升信誉度、降低财务成本。

      (四)强化金融监管保障服务业发展。积极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政策支持,加强对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银行业监管部门对支持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银行机构,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及时审批其增设机构和创新业务的申请。上市企业在信息、物流、文化、医疗、金融等重点行业开展并购重组的,由证券监管部门给予重点支持。保险监管部门支持专业型、创新型保险公司发展,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的保险中介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推动开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

      (五)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业务支持政策。鼓励各金融机构单设服务业运营团队或机构,为服务业提供多样化授信、支付结算、资产管理、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单设服务业信贷规模,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认真落实小微服务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解决服务业小微企业续贷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政策,对小微服务业企业不良贷款率高出当年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可免予追究小微服务业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引导各证券机构在发展计划上向服务业领域倾斜,针对重点服务业企业优先进行上市辅导培育。加大保险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保险资金向服务业的配置力度。

      (六)完善地方引导支持政策。将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纳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投入力度,改进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服务业企业融资提供必要增信和周转接续手段,支持债务重组。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与社会资本一同发起设立服务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降低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各地根据本地区服务业发展需求和金融业发展实际,建立相应的金融支持服务业配套政策。

     

      三、创新金融支持手段

     

      (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制定实施银证保服务支持联动计划,加大行业信息共享,创立服务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打破内部业务条线限制,建立综合服务机制,组建任务型团队,提升服务效率,为服务业企业提供从企业账户、理财、结算、融资到员工个人理财、结算、信贷、福利、保险等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性的金融解决方案。

      (八)创新发展融资产品和服务。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利用吉林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融资。围绕供应链上中下游企业,合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循环额度贷款、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组合,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通过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积极开展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医疗设备、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开展大数据融资,利用结算量、缴税记录等数据信息为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提供授信服务。

      (九)创新支付结算服务。加快推进远程开户,为服务业市场主体办理账户开立提供便捷服务。加大电子商业汇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业务推广力度,努力为服务业市场主体降低支付结算成本、提高结算效率、增加结算便利。加强结算、理财及融资等业务的融合创新,通过资金归集、资金池、票据池、智能理财、智能融资等相关产品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结算及融资有机结合,提高服务业企业理财收益、融资额度和效率。

      (十)发展涉外金融服务。通过服务贸易订单融资、发票融资、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方式,为全省企业涉外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简化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允许根据相关程序直接办理跨境结算。大力支持服务业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和吸收外商投资,积极向境外承包工程、劳务派遣以及旅游等重点涉外服务贸易类企业推介跨境人民币业务,扩大政策覆盖面。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新型险种支持涉外服务贸易类企业发展。

      (十一)拓展服务业直接融资渠道。优先将服务业企业纳入到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和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鼓励各地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积极推动吉林银行、长影集团、吉林出版集团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规范、效益好的服务业企业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建立100户债券发行后备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在债券发行上全程跟踪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低成本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二)着力满足服务业的保险需求。加大保险公司服务业产品创新力度,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提高保险资金对服务业投资配置水平。继续拓展财产保险市场,增强服务业主体抗风险能力。积极开展政银保业务合作,发展服务业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发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产品,稳定居民收入和保障预期,促进服务型消费倾向持续提高。不断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发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医疗、教育、旅游、物流等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四、支持服务业重点突破

     

      (十三)推动消费性服务业升级。鼓励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等大宗耐用消费品以及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消费信贷需求。积极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提升线上支付服务水平,支持传统商贸、餐饮服务业改造升级。支持商业连锁经营发展,老字号品牌保护和创新,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力度。强化对入驻城市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各类商户的金融支持。不断提升对东北亚博览会、汽博会、农博会等特色展会的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宣传与推广力度。

      (十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速。鼓励银行机构提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中研发费用比重,支持企业设立各类研发平台、中试平台,促进产业链向研发端延伸。发展商标权质押,支持吉林名优产品销售。鼓励金融机构优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市场。发展网上商品交易市场融资,为市场交易商提供自助申贷、提款等融资服务。依托优势产业,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开展农用机械设备租赁,为创新创业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十五)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升级。加强金融机构对数据中心、运营中心、灾备中心等后援服务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开展设备回购贷款,支持宽带、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开发。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新模式。

      (十六)支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专业物流园区建设网点,为物流企业在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鼓励对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提高信用评级,增加授信额度。加快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推广仓储设施和运输车辆抵押。发展大型运输工具融资租赁业务,降低企业设备投入成本。加大对托盘循环共用等标准化建设、区域性智慧平台建设、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城乡配送以及物流集群发展等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支持房地产业稳健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争取新增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资金发放和支付进度。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居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可贷款额度,支持住房公积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购房组合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分散房地产行业投资风险。

      (十八)支持旅游业跨越提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提高旅游业融资能力。加强旅游景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旅游景点增设机构网点和自动提款机等设备,改进旅游业支付结算服务。完善旅游业外汇管理和服务,促进旅游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便利出入境人员货币兑换。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涵盖医疗救援、人身伤害、航班延误、旅程取消等保险产品。

      (十九)支持文化体育产业做大做强。发展出口贸易融资,推动吉林影视剧、纪录片、图书、特色民间工艺品等品牌文化产品出口。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加快文化创意、演艺娱乐、影视制作等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多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和上市融资。创新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冰雪体育、山地运动、户外健身、民族体育四大体育产业集群发展和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二十)支持政府公共服务增加投入。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优势,以银团贷款、城市开发基金、债券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政府公共服务的融资渠道。发挥金融导向作用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投入,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建设。引导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公共服务。

      (二十一)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在我省设立民营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发展数量和区域分布,加快人参、矿泉水、杂粮、杂豆等农产品期货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发展保险市场,壮大健康、养老、汽车、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规范保险中介机构。推动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稳步开展股权众筹试点。

      (二十二)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启动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先期在长春、白城、松原、梨树、龙井等地开展相关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普惠金融模式。探索组建地方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提升金融国资运营效率和资本回报水平。推动吉林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稳步推进上市经营。积极推动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组织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改制集体招商活动,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稳步推进吉林信托改革,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稳步推进都邦保险改革和泛亚信托破产重整。支持东北亚国际金融投资集团加快发展。加大对长春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扶持力度,妥善解决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吸引域外大型金融机构入驻,鼓励现有金融机构通过置换方式入驻。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在集聚区建设数据中心、研发中心、档案中心、培训中心等金融后援服务平台。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省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全省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省金融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负责细化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督查落实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省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工作。

      (二十四)加强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基础平台作用。建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分类监管。运用大数据对服务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完善服务行业信用联合奖惩制度,不断拓宽信用产品在服务业行政监管中的适用范围,对优质服务业企业在贷款、融资、资金补助、奖励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二十五)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机制,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建立全省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打击金融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十六)加强新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工作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着力培养掌握市场规律、熟悉国际规则、具备创新能力的高级金融人才,大力提高金融系统干部队伍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间人员的双向交流,为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金融人才支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主办单位: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监局 吉林证监局 吉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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