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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9-19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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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吉林省企业加油腾飞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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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词:    

    《吉林省企业加油腾飞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吉林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和《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助推企业加油腾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吉林省企业加油腾飞计划(以下简称:“加油腾飞计划”)是指为吉林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运行正常、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临时性资金借用,化解企业因短期资金紧张造成的经营风险,以有效助推企业加油腾飞的资金计划。

      第三条 由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加油腾飞计划的组建方,负责计划的具体组建,取得经验后可逐步推广。计划初始规模30亿元,通过统筹各种社会资源,鼓励各方参与,以基金、信托等多种方式筹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充。

      第四条 纳入加油腾飞计划支持范围的客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有完善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有良好的信用,无信用不良记录;

      (五)如有其他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第五条 企业使用加油腾飞计划的资金除缴纳资金占用费和担保费用外,不需缴纳其他任何费用,且可以提前还款。

      第六条 计划管理方要成立融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客户企业的融资决策。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符合加油腾飞计划支持条件的客户企业,可向计划管理方提出借款申请。对客户企业在银行机构有存量信贷业务的,计划管理方可征求银行机构意见,并将意见作为是否纳入计划支持范围的参考依据。

      (二)经管理方同意使用资金的,由管理方和客户企业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并做好资金安排。

      (三)完成上述流程后,资金管理方及时办理放款手续,确保客户企业及时获得加油腾飞计划资金。

      第八条 计划管理方应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优化相关业务流程,并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报送机制,强化政、银、企对接,确保资金安全。资金收回后,管理方应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九条 客户企业得到加油腾飞计划支持后,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归还。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的,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予以通报并提示各银行机构不再受理该企业融资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监局 吉林证监局 吉林保监局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6
    吉ICP备0500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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