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金融办等9部门联合出台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强化金融服务的重大部署。2013年9月16日,省金融办联合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9部门出台了《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便于大家了解情况和参与监管,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特点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当前我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需要。省委省政府强调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数量上、资金规模上、服务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上有突破性发展。为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要求。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已有近500家,从经营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经营不合规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让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正能量作用,并在为经济社会服务中不断发展壮大,尽可能地避免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是规范民间融资、发展民间新型金融组织的有益探索,其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具备条件的规范改造为吸纳社会资金、服务所在区域的社区银行或村镇银行”,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具有导向性意义和积极的推动作用,也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加强规范监管,才能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未来转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监管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该监管办法所指“监管工作”,是指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设立审批等有关工作另有规定。监管对象是指经省金融办审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纳入全省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监管的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总的原则是“全面规范,重点监管”。监管办法中规定的监管重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严格监管贷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按规定融入资金,不得抽逃资本金。三是严格监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不准放高利贷。四是严格按规定办理贷款业务,不准账外经营。五是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除上述重点内容外,监管的主要内容还有,小额贷款公司要按规定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新业务或跨区域经营;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按规定向公众公告和承诺相关事项等。
四、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及外部审计、监管评级、社会监督等方式,实施全程跟踪,全方位监管。
一是定期非现场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每月向当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贷款发放、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利率执行、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它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方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月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是不定期现场检查。地方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坚持经常性督查,随时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三是建立分析报告制度。地方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半年和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析报告,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做出总体评价,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主(监)管部门设立和公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工作制度。省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会同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协调解决监管工作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二)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当地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公安、工商、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主监管员、开户行、行业协会按照职责,在主(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六、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按照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进行监管。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存在账外经营;违反规定利率发放贷款;违反规定融入及运用资金;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等六种违法行为,从严处罚。除取消试点资格外,视情况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坚决制止小额贷款公司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新业务或跨区域经营;未经批准变更监管事项;超出规定比例放贷;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经营活动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以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规事项等七种违规行为,采取“治病救人”的办法,促其改正,健康发展,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由试点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取消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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