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情况
2014年,国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按照朝鲁书记“不断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超良省长“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信用吉林’建设”的要求,省金融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首先,汇报一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的主要工作。
自去年十月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并对全面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完善部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逐项落实国家各项重点任务,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2014年省金融办会同省发改委、长春中支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4〕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总体部署。目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社保局、省知识产权局、吉林证监局、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吉林省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了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2015年由省金融办、省发改委、长春中支、省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号),推动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政府资金补助等方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由省金融办、省发改委、长春中支共同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5〕10号),明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基础标准,联合各部门共同推行守信企业优惠支持,失信企业共同惩戒。
目前,《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上报省政府审定。《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管理、使用和公开规范,为建立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综合目录奠定基础。
(二)推进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
省金融办成立了“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对辽宁、黑龙江、内蒙、江苏、浙江、深圳等地信用平台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项目建设方案”。经两次专家论证后,上报省政府。2014年12月进行公开招标,平台中标投资总额629.478万元。目前,“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已经完成软硬件建设,并进行了验收测试,省金融办已与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15个部门签署了“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合作备忘录”,已录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2000余万条。
同时,为推动各部门信用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针对各部门及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信息数据使用的需求,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与省质监局标准院合用,共同制定信用记录标准。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记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记录的推广和使用。以“吉林信用网”为窗口,打造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以为政府决策服务、为部门监管服务、为社会信用主体服务、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服务为方向,不断扩大平台应用范围和渠道。
(三)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按照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省工商局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验证、查询的内容和方式;省地税局与吉林省国税局共同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类监管,16.6万户纳税人参加了信用等级评定;长春海关在进出口企业中推行了信用评级工作;省住建厅建立了“建筑市场管理平台”和“吉林省房地产市场管理平台”,对全省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省质监局建立了“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系统”;省工信厅组织开展了“全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工作”,评选出20户试点企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奖优罚劣,维护市场秩序;吉林证监局、省检察院等部门建立了诚信档案;省民政厅开展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省高法实施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一是开展区域试点工作。确定长春市、吉林市、九台市、长白县等地区作为试点地区。各地区已经形成试点方案。其中长白县已经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投资建设了“长白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整合了县内所有部门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的部分信用信息,“诚信长白网”已上线运行。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始应用信用记录。同时,在机关诚信建设、清理不良贷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二是开展行业试点工作,确定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作为行业试点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两部门已经制定完成试点工作方案。三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金融办先后对九台区和双阳区开展了专项调研。结合业已开展的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评定工作,逐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四是开展商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制定了“商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并与部分商会、协会共同研究、探讨在社会组织中率先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
一是完成“信用吉林”整体宣传方案及政策解读等相关宣传素材的起草工作,正在征求省委宣传部意见,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二是继续推进第二批诚信示范企业创建评选,完成诚信示范企业的宣传、申报、初审工作,现正推进吉林省诚信示范企业评审标准构建工作,与评审委员会共同开展研究论证工作。三是已与国家发改委协商,拟利用“信用中国”网站,在今年10月下旬,对“信用吉林”建设情况进行一周的集中宣传;四是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税收守法诚信宣传”、“百城万店讲诚信”、“质量月”、“诚信日”等宣传活动,宣传了一批树立诚信理念、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优秀企业典型。五是配合省委宣传部完成诚信企业专题采访、宣传工作。先后专题采访了6家诚信示范企业,并在省内多家媒体进行了集中宣传。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
按照东北四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6次联席会议部署,由吉林省负责推进四省区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产品互认工作。我们组织其他地区相关人员联合组成推进小组,并设计了推进工作方案。同时,四省区共同组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小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小组和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推进小组,分别就合作推进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下面,通报一下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场会的有关情况。
2015年7月9日,国家发改委主持召开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杭州现场会(以下简称信用现场会)。信用现场会由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李聚合主持,浙江、辽宁、广东等省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交流发言;国家信息中心与辽宁、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等部分省份信用中心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浙江省发改委代表上海、江苏、安徽、浙江“三省一市”宣读“信用长三角杭州倡议书”。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讲话中总结了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介绍了上半年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对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一)上半年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上半年,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建立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标志着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了统一的“身份证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技术基础的一次重大突破;二是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在简政放权后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的职能定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能定位的重大突破;三是组织力量建设了“信用中国”网站,于6月1日正式开通运行,当天点击率超过120万人次。这是政府面向社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窗口,是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四是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了部际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站,目前已接入36个部委信用信息,这是打破信息孤岛的一个重大突破;五是信用联合奖惩取得了显著进展。国家发改委等21个部门共同出台了对失信纳税人的联合惩戒措施,即将与39个部门共同出台对工商领域失信企业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对上市公司、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这是大幅度提高失信成本,减少社会失信行为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下半年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会议强调下半年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三大突破、四大领域、五大平台、六大措施、十各方面”的要求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三大突破”是指:要实现统一的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全面建立联合奖惩制度三大突破。“四大领域”即要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的信用建设。在政务诚信领域要依托第三方对各地政务诚信建设进行评估和预警,将信用建设纳入文明城市的评价体系;商务诚信领域要重点抓好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红黑名单和联合奖惩工作;在社会诚信领域在抓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在司法公信领域抓好惩治“老赖”和推进司法人员的信用建设工作。“五大平台”即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网站、开展信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培育征信服务机构、信用文化和教育培训的示范项目。“六大举措”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的六项措施:以信用中国网站为载体面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以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为载体的信用信息目录、信息标准建设和各类信息归集共享,并对信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7天双公示制度;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运用大数据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十个方面”是发挥信用建设在十个方面的支撑作用:以信用为手段,支撑政府简政放权;以信用为手段,加强投融资管理;以信用为手段,优化财政资金拨付;以信用为手段,规避资本市场风险;以信用为手段,规范电子商务;以信用为手段,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以信用为手段,强化网络社会管理;以信用为手段,推动惠民政策落实;以信用为手段,增进青年诚信道德水平;以信用为手段,提高公权力的透明度。
连维良副主任的讲话已印发给大家,希望各成员单位认真学习,推进贯彻落实工作。
最后,根据信用现场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向大家汇报一下下半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安排。
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做到与全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各项工作相结合,与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相结合,创新方式,在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上实现突破。初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
(一)编制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希望各成员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制定“十三五”期间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于8月底前将部门“十三五”规划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共同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现场会要求7月15日以前,要完成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预赋码段工作,确保工商部门10月1日起,对所有新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赋予新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各成员单位要与国家相关部委积极对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10月1日起,对所有新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赋予新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信用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工作。
(三)强化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应用。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要求,制定我省具体实施细则。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运用大数据进行企业信用评价和预警,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我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要以服务于政府决策、服务于部门监管、服务于社会信用主体、服务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为方向,不断扩大平台应用范围和渠道。第一,在继续整合、录入各部门信用信息的同时,加快推动“信用吉林”网站建设,以其为窗口,打造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和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宣传平台。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建立链接,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第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依托首批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全省政务信用信息目录。同时,抓紧开展信用信息标准建设和信用信息归集考核办法的制定。第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共同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7日双公示”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吉林信用网”上公示。第四,推动信用承诺制度。按国家要求推动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执照时,引导企业进行信用承诺,并向社会公开。第六,推进运用大数据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工作。国家要求在政务诚信建设里,运用大数据对地方政府、对一个区域信用建设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按照国家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运用大数据对一个一个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预警,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将利用整合的信用信息数据针对重点区域、行业进行信用评价和预警。
(四)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信用现场会要求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今年国务院要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的意见》(暂定名),拟以国务院的名义印发出台,解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问题。按照国家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共同推进和落实好《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和《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共同推进多部门信用奖惩联动。不断扩宽信用信息产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适用范围。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各成员单位要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针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推动东北四省(区)建立区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在有关重点领域探索建立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五)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信用现场会着重强调把目前已注册的70多个征信机构和申请的8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培养好、建设好,作为今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明确要求,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目前,我省成立了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具备资质的征集机构——立信征信有限公司。同时,具备全牌照资质的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陆续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企业正在逐步发展。希望各成员单位进一步扩大第三方征信报告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培育征信机构,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靠市场化的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增值性的信用服务。
(六)加强信用文化的宣传教育。信用现场会明确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信用文化建设、信用教育培训示范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诚信文化宣传和教育品牌,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希望各成员单位在今后一段时间共同努力在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上有所突破。抓紧推动实施“信用吉林”整体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解读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政策法规和工作进展情况,宣传一批诚信示范典型,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结合工作实际的需要,适时开展一次业务培训交流活动,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多开展交流学习活动,互相借鉴,共同进步。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细化方案措施,推动落实好“信用中国”网站“吉林信用周”整体宣传活动,
(七)建立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报送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报送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电〔2015〕238)的要求,信用体系建设进展、失信惩戒情况每月报送一次。信用工作会议、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研究、重大信用事件情况按实际发生情况报送。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自9月份起,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字、图片及视频资料,按月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国家发改委。
|